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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04年)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 2004-12-1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修正)(2004-12-15)
(2000年10月12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4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通过;2004年8月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决定修改,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
内  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开发区按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外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经济和技术开发,建成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工业为主体,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多功能、外向型、国际化、现代化的新区。
第五条开发区应当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进行改革试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按国家产业政策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
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为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开发区应支持各区(县)的经济发展,配合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九条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职工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房产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五)负责开发区规划、工程建设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受委托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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