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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8 生效日期: 1999-11-0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充规定》的通知

呼政办发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现就《呼和浩特市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
一、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自办证之日起,经营期限一律为8年。
二、未交纳有偿使用费的逐步纳入有偿使用管理范围。
三、客运出租汽车报废更新、转让过户一律纳入有偿使用管理范围:
(一)经行政审批无偿获得出租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如需要更新或过户者,必须补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费10000元;
(二)凡在1997年4月7日以后有偿获得出租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如需更新或过户者,必须补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费5000元。
四、凡需更新、过户的出租车经营者,由车主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有效资证材料,并补交拍卖费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仍按《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呼政办发4l号)执行。
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据交通主管部门出据的证明,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办理有关证照的变更手续。
七、出租车经营者在出租车辆转让、过户过程中违反交通行政法规,私自转让出租车经营手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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