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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26 生效日期: 1996-09-2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53号公告公布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和自治区基础设施的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土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补偿标
准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6倍执行”。
原第二款相应调整为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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