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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通信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通信条例》作如下修改:
在第五十一条“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增加“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通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