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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2 生效日期: 2004-10-22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2004年11月23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卫生清扫、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卫生费和特种垃圾处理费。
享受抚恤补助的家庭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核准的有效证件,经市城市管理局核准,可以减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本办法附表。
第五条工商业和中央、自治区、外省市驻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市场摊位、零星占道摊位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代征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直接征收。
按照下列规定代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一)属市或市辖区财政核拨经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辖区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代征;
(二)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员的垃圾处理费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代征;
(三)有物业管理的综合市场、商场、写字楼等由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按照代征协议或代征垃圾处理费3—5%的标准,每半年支付代征单位手续费。
第七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须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处置费用及征收管理费用。
严禁挪用、截留、变相私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市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局和代收单位的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垃圾处理费,不得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个人每次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每次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23日起施行。
附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
│序│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元)│
│号││││
├─┼─────┬─────────────┼──────┼───────┤
│││常住人口(市区)│每户每月│4.00│
│1│居民├─────────────┼──────┼───────┤
│││暂住人口(市区)│每人每月│2.00│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
│2│驻银单位的本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合│每人每月│2.00│
││同工、留聘人员)│││
├─┼─────┬─────────────┼──────┼───────┤
│3│各类市场│设有摊位的市场(包括农副产│每摊位每天│1.00│
│││品市场)、各类零星占道摊位│││
├─┼─────┼─────────────┼──────┼───────┤
││有床位的行││每床每月│2.00│
│4│业(床位、│宾馆、旅社、招待所、医院├──────┼───────┤
││在职职工)││每人每月│2.00│
├─┼─────┼─────────────┼──────┼───────┤
│││2│││
│││餐饮业:50m以下││1.00│
│││22│││
│││51m-100m││0.90│
│││22│││
│││101m-200m││0.80│
│││22│││
│││201m-500m││0.70│
│││22│││
│││501m-1000m││0.60│
│││2│││
││各│1000m以上││0.50│
│││2│││
││类│休闲娱乐业:50m以下││0.80│
│││22│││
││经│51m-100m││0.70│
│││22│││
│5│营│101m-200m│每月每平方米│0.60│
│││22│││
││场│201m-500m││0.50│
│││22│││
││所│501m-1000m││0.40│
│││2│││
│││1000m以上││0.30│
│││2│││
│││其它营业网点:50m以下││0.60│
│││22│││
│││51m-100m││0.50│
│││22│││
│││101m-200m││0.40│
│││22│││
│││201m-500m││0.30│
│││2│││
│││501m以上││0.20│
├─┼─────┼─────────────┼──────┼───────┤
││各类建筑、│由城管部门负责清运的│每吨│30│
│6│装修垃圾、├─────────────┼──────┼───────┤
││渣土│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的│每吨│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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