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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市县区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7〕3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张掖市市县区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张掖市市县区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12月17日)
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了缓解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农村特困人群就医困难,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范围。全市13所市、县区公立医院。包括:张掖市人民医院、张掖市中医医院、甘州区人民医院、临泽县人民医院、临泽县中医医院、高台县人民医院、高台县中医医院、山丹县人民医院、山丹县中医医院、民乐县人民医院、民乐县中医医院、肃南县人民医院、肃南县民族医院。
第二条设置要求。各医院设置的济困病床不少于本院核定总床位数的10%,并根据医院现有临床科室设置和床位数量合理分布在各病区、各临床科室。
第三条济困对象。城市济困对象为本市县级民政部门签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农村济困对象为本市县级民政部门签发的《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领取证》的人员。
第四条减免内容: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济困对象在市、县区13家医院就诊,需住院治疗者,不受病种和诊疗范围限制,一律减免以下费用。
(一)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二)免收中、初级医生诊断费。
(三)免收住院门槛费。
(四)免收住院床位费。
(五)减免住院总费用。减免比例实行“分段累加,逐级减免”及最高减免限额制。其中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一次性减免20%;5001-10000元(含10000元)一次性减免25%;10001-15000元(含15000元)一次性减免30%;15001元以上的一次性减免35%。每人每次住院最高减免20000元,一年多次住院的,总减免最高限额30000元。
住院总费用是指符合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定的诊疗项目、基本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的医药费用扣除门诊挂号费、诊断费和住院床位费。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减免范围
l、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
2、未按规定转诊的;
3、因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就诊程序。济困对象在市、县级医院住院治疗实行逐级转诊制(急诊例外),在市级医院住院须持有县级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住院后3日内须申请填写《张掖市济困对象医疗申请表》,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领取证》“四证”之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交由医院审核确认,出院结算时由医院兑现减免费用。
第七条诊疗规范。济困对象的诊断、治疗、用药参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定的诊疗项目、基本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禁止使用目录外药品,确因病情需要的,必须先征得患者同意后使用,费用由患者自付。需要使用固定器材、支架、心脏起搏器、植入性器材等诊疗疾病时,应使用同类国产产品,如使用进口产品的,超过国产产品价格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第八条费用结算。对济困患者减免住院医药费的结算,按照市财政局、卫生局转发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省级医院扶贫济困病床减免费用暂行会计账务处理方法的通知》执行。
医院对济困对象住院减免的各项医药费用,在出院结算的总费用清单上应分别列出已减免的项目和金额。济困对象享受减免后的剩余医药费,分别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报销。不再缴纳住院门槛费。济困病床已减免的医药费,不再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中重复报销。确因10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症胰腺炎、糖尿病伴并发症、脑血管意外的急性期、急性心梗、肝硬化失代偿期、急性肾功能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期、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其他重症疾病)医药费用过高的,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
第九条资金筹集。济困病床制度所需的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实行同级财政补助和省级专项补助相结合,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年度预算的70%预拨,其余30%年终考核后拨付。
第十条监督管理。
各县区财政局和市、县区医疗机构对济困病床专项补助资金,要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济困病床的补助资金,根据下达的预算数及医院收治济困对象实际结算发生的费用实行报账制。
医疗机构每季将减免费用支出和收治济困对象情况,报送同级卫生、财政部门,由卫生、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医疗机构每季度对济困对象各项减免费用向社会公示。
各医院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治,不得开具大处方,重复或超范围检查。
各医院要认真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济困对象住院费用减免结算办法,建立科学合理安全的费用结算流程,减少程序,方便患者。制定符合实际的对象核定、登记管理、就医住院、双向转诊、费用报销、账务处理等配套制度,确保济困病床有效运行,并接受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的检查、管理和监督。
市县区卫生、财政部门定期对济困病床的运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发现医院对济困对象有歧视推诿,不合理诊治和不合理收费等情况的,视情节予以扣拨专项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发现医院、科室和医生弄虚作假,套取济困病床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责任医生的执业证和资格证,直至追究医院领导的责任;发现济困对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取消其享受济困减免的资格,并由医院追缴为其减免的费用。
市县审计、财政部门定期对济困病床补助资金实行专项审计、检查。
第十一条各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医院设置济困病床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张掖市市县区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张掖市济困医疗申请表(略)
附件:2、张掖市济困医疗患者统计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