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武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已经2007年5月14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武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和《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市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审定市政府工作报告,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重大专项资金;
(四)制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规章;
(五)制定或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六)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七)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政府系统市管干部的人事任免;
(九)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政府重大决策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政府重大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通过市政府网站、《武威发展》、《武威日报》、武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决策准备
第五条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可以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承办(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
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提出单位”)可以提出相关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政府决策的,可以通过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六条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具体组织调研论证、方案起草等前期工作,为决策提供科学、全面、可行的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七条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八条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要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要进行充分论证并进行风险预测。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综合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九条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将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社会公示报告;需要召开听证会的,依法召开听证会,形成听证会报告,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的论证,应当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重大决策事项在提请市政府审定前,应当视情况召集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有关方面的服务。
第十一条依法属于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县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政府不予决策。
第三章决策审定
第十二条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委原则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决策。
第十三条政府重大决策应当按照《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由市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在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确定程序: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区政府提出拟决策事项建议,须征得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
(二)副市长提出拟决策事项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直接提出并确定拟决策事项。
第十五条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根据事项内容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风险预测报告或成本效益分析报告;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资料。
对送审资料,应当按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规定的资料报送时间和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六条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市长或其授权的副市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市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对政府重大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大行政事项需经省政府批准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的会议记录和材料归档。
第四章决策执行
第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一条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将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决策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市政府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市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决策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层级监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应当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协管领导,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同时,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查,认为市政府有关决策确需重新研究评估的,提请市政府授权有关机构对该决策进行研究评估,形成停止执行、修改或者继续执行的意见。审查研究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应当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决策机关、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则,导致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解除合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泄露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保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政府重大决策档案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