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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市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 2000-09-20
发布部门: 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告字[2000]第10号

  为加强药品流通管理,取缔非法经营,保证全市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药品生产经营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市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药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药品市场的整顿。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药品生产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分别由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卫生、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药品生产经营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禁止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无证经营处理,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罚: 
  (一)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但从事异地经营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证照或出租经营柜台的; 
  (三)零售药店从事药品批发或一证多点的;。 
  (四)诊所和个体行医人员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 
  (五)保健品商店经营药品的; 
  (六)摆摊设点卖药的。 
  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农村个体行医者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药,并建立完整的药品购入记录。严禁采购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药品,禁止从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超范围的药品。 
  四、除地产中药材可以在集贸市场上销售外,其它中药饮片、中成药、国家限制销售的中药材等一律不得设摊出售。 
  五、市政府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2841973、2801115),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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