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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6 生效日期: 2005-07-06
发布部门: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县人民政府令〔2005〕1号
第1号
《红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7月5日县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马文亮
二oo五年七月六日
红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保持和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是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规范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的责任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体现政府应急管理的主导作用。
  1.2.3属地管理。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负责。涉及本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报告后,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下级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1.2.4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立足现有人力、技术、物资和信息应急资源,科学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1.2.5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组织和培训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在应急准备、指挥程序和处置方式等方面,实现平时预防与突发应急的有机统一。
  1.2.6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措施,要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要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1.2.7补偿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返还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财产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机关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应当按照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1.2.8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3概念、分类与分级
  1.3.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事件。
  1.3.2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森林火灾等灾害。
  1.3.3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等城镇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1.3.4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3.5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3.6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严重(ⅳ级)、比较严重(ⅲ级)、相当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等四级。
  1.3.7一般性(包括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相当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处置;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处置或者县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置。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4.2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制定县专项应急预案的依据,县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二)审议、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三)决定启动预警和县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四)组织力量处置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五)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1.2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武警中队队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
  2.1.3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其职能由县政府办公室承担,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一)督促落实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指示;(二)拟订或者组织实施拟订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三)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四)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五)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六)承担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七)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八)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九)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职责;(十)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为应急事件信息处理中心,负责应急信息收集、上传、协同和传播,对应急信息进行综合、调查、分析、评估与判定。利用政府政务网,建立应急信息共享网络,配置无线、有线通信网络等相应的技术装备,统一接受信息,传达命令,保证指挥的权威性。
  2.1.5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统一、综合的单点报告和单点发布命令的指挥系统,提高政府快速反应能力。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与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是县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对全县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全县i、i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6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由县长或者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长。发生相当严重(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时,一般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长;发生特别严重(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长担任总指挥长。
  2.1.7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由县长或者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武警中队队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长以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当发生耦合事件,同时启动两个以上专项预案时,对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进行整合。
2.1.8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组织体系
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必须在县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紧密配合,高效运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协调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系统的专业功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收集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信息,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按照指挥部的应急行动方案,调动系统专业资源和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联动机制
县应急委、办公室及专项应急机构平时要加强与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时,根据国家规定,请求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参加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信息与报告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3.1.1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3.1.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
  3.1.3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要通过常规信息监测与对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的信息监控,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好种类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判定工作,并建立有关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3.2报告
  3.2.1监测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和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要在第一时间通过应急信息共享网络和专门通信系统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2.2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后,要按应急信息上行快速报告渠道,在第一时间同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2.3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有义务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今后本县将逐步使用统一的“110”报警电话报警。
  3.2.4县人民政府对收集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县人民政府通报。
  3.2.5各级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和人员报告获得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3.3信息共享和处理
  3.3.1按照统筹规则、资源共享,条块结合、互动共赢,平战结合、紧急响应,安全高效、各具特色的原则,以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政务网为依托,建设应急信息共享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镇社区延伸,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应急信息系统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维护和管理。
  3.3.2县人民政府各应急处置工作职能部门要按照自身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3.3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坚持第一时间原则、允许越级原则、限定时间原则和及时核查的原则。
  3.3.4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要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在2小时内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各联动单位。
  3.3.5发生ii级和i级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地要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到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指挥决策参考。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紧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
  3.3.6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单位提供,现场指挥部掌握并发布。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要外事侨务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3.7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时,按照事件的实际级别与相关县实行对等通报。发生iv级、iii级事件时,由事发地乡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时通报相关县人民政府;发生ii级和i级事件,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通报相关县人民政府。向本行政区域外的相关县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须经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4.预警
  4.1预警级别
  4.1.1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序,将我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并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2三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4.1.3二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4.1.4一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4.1.5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通过明传电报或者红河县电视台统一发布。
  4.2预警期的措施
  4.2.1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二)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三)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四)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五)确保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2.2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4.3预警的解除
  4.3.1发布突发公共事件警报的县乡人民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布警报的县乡人民政府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要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与基本应急
  5.1.1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i级、ii级事件,启动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iii级、iv级事件,启动县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1.2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县外发生涉及本县的ii级和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有关专项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5.1.3发生特别严重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县外宣办、县外事侨务办、县公安局、县经贸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局等部门要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1.4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先期处理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一)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二)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三)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四)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五)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六)本级人民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县人民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县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通报相关县人民政府;(七)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1.5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一)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二)派出工作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三)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县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四)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县长亲临一线指挥;(五)批准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未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分管副县长负责组织指挥,必要时可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六)及时向县委和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同时,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时将县应急决定传达到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为县应急委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5.1.6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县长或分管副县长要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协作的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协作的职责分工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5.2扩大应急
  5.2.1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请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当事态特别严重、县内难以控制时,需报请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协助处置的,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5.3指挥与协调
  5.3.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1小时内作出启动预案或者不响应的建议,报请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
  5.3.2县专项预案启动后,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3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副县长或者经副县长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确定。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由相关联动单位人员组成。
  5.3.4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一)执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二)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三)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四)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五)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六)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七)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5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人。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件调查。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委宣传部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县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5.3.6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要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5.3.7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总指挥长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传达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
  5.3.8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发生现场;进行人员救护;听取先期处理报告情况;传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有关指示;在听取有关人员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5.4新闻报道
  5.4.1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县委宣传部新闻办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4.2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撰写新闻稿件或灾情公告,报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5.5应急结束
  5.5.1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要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要宣布应急结束。
  5.5.2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5.5.3应急结束后,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或县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周内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人员安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灾难以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在短期内要迅速恢复受难者的生命支持系统,保障食物和水的供应、搭建临时住房、恢复电力等,达到最低的生活保障。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调查、核实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对致残、致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所需救济经费由县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申请上一级政府给予支持。
  6.1.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提供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要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6.1.3恢复重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要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做好后期重建工作。
  6.1.4补偿。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行政机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补偿。
  6.2社会救助
  6.2.1县乡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逐步扩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6.2.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放到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要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同时审计部门要随时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2.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的基础上,作好管理、拨发救灾款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
  6.2.4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要给予法律援助。
  6.2.5由县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救助工作,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安抚救援工作。
  6.3保险
  6.3.1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应大力宣传参保意义,扩展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保险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6.4调查和总结
  6.4.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要予以配合。
  6.4.2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要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要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总结报告要报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县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组织建立县与乡镇互通、部门互连,多手段、多路径,有线与无线通信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应急通信抢修队伍建设,保障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完好,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要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路由进行迂回调度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重点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指挥畅通。
  7.1.2构建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传输网络,加快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确定统一频率和呼号,制作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簿,明确联络方式。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县通信管理部门要迅速建立有(无)线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通信指挥。
  7.2物资保障
  7.2.1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要建立物资数据库,制定物资动员计划,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情况调查,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特殊药品,完善动态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保障机制和专项物资调度制度以及相关措施,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储备相关的食品、药品、专用帐篷等应急常备物资,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7.2.2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以保证应急时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和应急所需服务的提供。
  7.2.3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做好价格的监测工作,建立价格波动快速报告制度。
  7.3应急队伍保障
  7.3.1为提高我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要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立足现有资源,整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充分发挥驻县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注重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的作用。
  7.3.2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消防等综合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志愿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联动工作的有效运行。
  7.3.3县公安局负责整合训练交通救援、地震地质救援、火灾救援、污染源处置、恐怖袭击快速反应等灾害综合性专门应急救援队伍;县通信部门、县城建局、县发展计划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负责整合训练通信、电力、自来水、道路、建筑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中小学校和村委会、街道负责志愿者队伍组织和管理;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建训练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要加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预备役人员的应急救援训练和技能的培训。
  7.3.4各专业队伍管理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应急队伍整合训练报告,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7.3.5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种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完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7.4交通运输保障
  7.4.1完善应急运输保障协调机制,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的运输保障系统。
  7.4.2县交通、建设部门负责公路畅通保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做好应急交通工具的征集工作,进行交通线路防护和抢修的动员准备。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交警部门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道路、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抢修。
  7.4.3发生ii级和i级灾害事故时,县交通部门负责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县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7.5医疗卫生保障
  7.5.1县卫生部门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实现乡镇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明确各类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7.5.2由县卫生部门制定相应的医疗救助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组建和设备、药品供应、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5.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要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和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畜牧部门要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5.4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检测网络的优势,开展应急救护知识的专门教育,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7.6治安保障
  7.6.1县公安部门承担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根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拟定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
  7.6.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持治安秩序。
  7.7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7.1各类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要配备专业设备,加强演练和设备维护,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各级应急机构要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逐级上报,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调用。
  7.7.2要加强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防护林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要形成水、电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况下的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全社会的应急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
  7.8经费保障
  7.8.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经费,要明确动用资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在县级财政预算预备费和救灾救济资金以及部门不可预见费中优先安排,确保应急支出需要。特别紧急情况下,由县人民政府先予拨款,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预算追加手续。
  7.8.2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7.9社会动员保障
7.9.1县、乡镇人民政府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7.9.2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以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积极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
  7.10避难场地保障
  7.10.1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永久性避难场所。农村可以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目前,为妥善安置紧急疏散人员,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7.10.2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和工程要符合“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保障安全”的要求,同时确保疏散人员简易食宿、入厕、饮水、医疗等方面的需要得到满足。
  7.11法律规章保障
  7.11.1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应急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以及相关制度,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做到依法规范,依法处置。
  7.11.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法定程序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地方性规章,对已制定的法规规章中不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内容,按法定程序报请修改,逐步形成以政府在应急状态下政府管理权限、应急处置措施和程序、政府责任、公民权力和义务等为对象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准和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
  7.11.3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地方性规章,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按立法规定程序进行起草。
  7.12其他保障
  7.12.1县发展计划局、城建局、人防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现有的避难场所、防护工程要设立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7.12.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由县科技部门会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重大决策和行动,要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适时设立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首席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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