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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2 生效日期: 2002-10-22
发布部门: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政发〔200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及业主、承租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划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设备以及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开展日常维护、养护和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平与房屋所有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企业资质档次和收费资格等级、服务质量优劣等因素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实施年度考评,每年考评一次,由业主无记名投票,考评结果满意率达不到80%的,降低一个档次收费,达不到50%的,取消物业管理资格和收费资格。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和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综合服务费、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公众性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具体分类及价格管理形式如下:
(一)安居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高档住宅、别墅、写字楼和空置房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小区内车库、铺面及社区服务站点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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