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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接待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发布文号:

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接待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与外来投资企业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了解和掌握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和驻曲中央、省属企业在曲靖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每个月由一名相关领导及市政府办、市招商局、市外经局以及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定期定点接待外来投资企业负责人或代表,听取企业反映情况,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接待地点为曲靖市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第五条接待时间为每个月第一个星期一上午8:30—11:30,逢节假日顺延。
第六条每年外来投资企业接待日接待领导及时间安排,由市招商局负责拟订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批准后依照执行。
第七条市招商局提前一个星期与市政府办联系通知下一个星期参加接待的相关领导,如因领导工作繁忙或不在曲靖而不能参加接待的,依次顺延。
第八条参加接待外来投资企业的部门要做好记录。根据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属重大问题的由接待领导负责协调处理,其他问题按照接待领导的批示或指示办理或转办。市政府办负责督办、协调和反馈办理情况。
第九条接待领导批示或指示的承办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时按质办理,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条对不参加接待的单位领导,不认真办理接待领导批示或指示的承办部门由市政府办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领导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也适用于市内其他企业。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曲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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