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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8 生效日期: 2005-11-28
发布部门: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7号
《曲靖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曲靖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生产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和生产开发性的特殊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指身体健康状况达不到现行劳动就业体检标准,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者。具体标准按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根据本地区残疾人就业需要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优化社会福利企业的行业结构和空间布局,鼓励和引导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税务、工商、财政、劳动保障、经委、残联、环保、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社会福利企业除具备一般企业的必备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
(二)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的就业特点;
(三)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四)有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劳动工种、岗位,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非生产人员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2%。
第八条申报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三)残疾人员名册及县级以上残联部门签发认可的残疾证;
(四)残疾人员岗位安排表;
(五)环保部门的环境批复文件;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
(七)企业章程。
第九条申报社会福利企业,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市社会福利企业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第十条社会福利企业因更名、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变更的,由市民政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省民政厅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企业被确认为社会福利企业后,可凭《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社会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民政、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保障、残联、经委、环保、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国家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研究制定规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制度。
第十四条社会福利企业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招用残疾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招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残疾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企业应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特点,在工种安排、劳动定额、劳保、福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企业实行残疾职工与正常职工同工同酬,残疾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挂钩。对提供正常劳动的残疾职工,由企业支付残疾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每月要向残疾职工发放不低于60元的残疾人补贴。
第十七条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社会福利企业,优化组合后富余的残疾人职工,由企业妥善安置。
第十八条辞退、开除残疾职工,须经企业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市或县(市)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企业应对国家的退、减、免税单独列帐,实行专项管理。
退、减、免税金用于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改造、企业残疾人职工集体福利及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及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程序向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纳入地方行业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企业应从退、减、免税中捐赠一定资金,建立社会福利及公益事业发展基金。基金专户储存,用于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由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共同监管。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按照年检的要求,在组织有关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年检的同时,不定期对区域内的福利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年检及随机抽查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可申请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土地等方面的优惠照顾。
年检及随机抽查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福利企业,有关部门应中止其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一)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生产人员总数35%的;
(二)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税收减免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四)隐瞒残疾人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经委、残联、环保、审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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