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州府发〔2008〕10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完善我州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制度,进一步扩大原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机关长期聘用人员及上山下乡知青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妥善处理好各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障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全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要求,以扩大全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为重点,促进扩面征缴工作,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二、参保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工勤人员,差额、定额、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
(二)经县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录用手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包括在册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以及工龄满十年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通过补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原已办理了正式招录用手续又因各种原因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知青期间的劳动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办理补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保办法
(一)参保时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1992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2年1月起补缴至参保之月,补缴后,1992年前的连续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至参保之月。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后要按规定继续缴费,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时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职工,以补缴时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基数,按缴足十年遗命金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按补缴时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基数核定基本养老金。
参保时年龄每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1年的,缴费基数下浮3%,下浮比例最多不超过30%。养老金以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基数,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从满第10年起,每满一年,月养老金增加4元,增加金额最高不超过100元。
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职工,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本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间认定为退休时间。
(三)办理时限及养老金发放起始时间。参保对象办理补缴手续时间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从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完毕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经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的次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今后国家和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四)办理方式。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以下面几种方式办理参保手续:未参保职工所在的企业仍在生产经营的,由该企业负责申报参保手续;未参保职工所在的企业发生变更且不能以企业负责形式办理的,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归并或托管单位负责申报参保手续;未参保人员没有相应的主管部门、归并或托管单位的,可由本人持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到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站)申报参保,由劳动保障所报主管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五)参保资格认定:参保时,未参保职工所在企业仍在生产经营的,由企业将职工档案材料整理立卷后报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合格后,确定参保资格;未参保职工所在企业发生变更且不能以企业负责形式办理的,由职工档案材料所在单位审核或由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合格后,确定参保资格。工龄认定按现行的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补缴资金
(一)补缴时以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费率统一为28%。补缴时必须随同补缴利息。从1998年1月1日起补建个人帐户。
补缴养老保险费各年度(含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为0.6。
(二)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由单位承担20%的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8%的养老保险费。
(三)现在职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差额、定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单位承担20%的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8%的养老保险费。
(四)未经批准聘用的机关编外工勤人员,由个人承担28%的养老保险费。
(五)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参保对象规定的,本人又愿意参保,由参保人员承担28%的养老保险费。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做好辖区内职工参保的组织工作;各主管部门、归并或托管单位要认真履行政策宣传、职工身份审核、档案审核等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审核参保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企业职工的参保手续和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要严肃办事纪律,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严禁乱开口子,严禁徇私舞弊,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凡是违规办理的参保手续一律不予认可并且予以撤销。
(三)该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中要密切注视工作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此项工作有序、稳妥进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