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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9 生效日期: 2004-11-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泸州市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村卫生站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层,也是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五级联动”机制的最基础一级,是农村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基础,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基层预防保健任务。为落实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对村卫生站实施公共卫生工作给予补助的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应坚持以奖代补、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分段实施的原则。补助经费由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实施,坚持任务考核合格兑现。
  第二条 补助经费用于村卫生站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村卫生站完成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报告等任务,也可用于为村卫生站统一提供设备、资料等。此经费专款专用,只能于村卫生站公共卫生工作,考核兑现后的剩余经费应继续用于此项工作,不能用于其它。
  第三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调整村卫生站的布局与设置,结合农村卫生改革政策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或确立一所村卫生站,负责公共卫生工作,并达到标准要求。
  第四条 村卫生站主要履行下列公共卫生职责:
  按照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要求,协助村委会制定和实施本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并接受定期检查考核。
  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任,按时完成预防服药和协助做好计划免疫接种任务。
  实施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指导妇女“五期”卫生和劳动保护。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灭蝇、灭鼠及饮水和粪便管理等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动员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
  及时、准确、规范地做好村卫生信息资料的收集、登记、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 补助经费筹集办法。对全市村卫生站全年给予辖区农业人口人平0?50元补助,其中市政府给予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经费为上年农业人口人平0?20元,区县政府为年人平0?20元,乡镇政府为年人平010元。
  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补助经费进行专账管理,确保村卫生站补助落实到基层。
  第七条 补助以村为计算单位,每年考核合格后兑现一次。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凭乡镇的考核情况对村卫  生站实行集中支付补助,确保补助经费落实到村。
  第八条区县应制定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卫生、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抽查区县落实情况,区县检查乡镇兑现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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