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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处方中木通替换关木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6 生效日期: 2003-05-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药监注[2003]83号
各分局: 
  为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解决历史上木通品种混用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4月1日下发了《关于取消关木通药用标准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121号)。根据该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含有关木通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用木通替换关木通的要求通知如下: 
  1.凡处方中含有关木通的制剂品种,各医疗机构于2003年6月30日前,务必将处方中的关木通替换为《中国药典》2000年版2002年增补本中收载的木通(木通科)。 
  2.替换后的品种及原标准需要修改的,医疗机构应将修订后的标准及原标准和批件的复印件报所属地药监分局,由各分局于2003年8月1日前集中报市局注册处。 
  请各分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关医疗机构、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并监督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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