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1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潮府〔2004〕31号
印发《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一日
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引进外来资金、项目的积极性,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没有招商引资职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进人)从本市以外为我市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
在政府拨款或政府资助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引进的项目、资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招商引资行为可予以奖励:
(一)引进的资金或项目已实际应用于潮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或企业;
(二)引进本市以外的客商来我市投资,举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资、合作、独资、私营(含私营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项目;
(三)引进境外合法的低息或无息贷款;
(四)引进“三来一补”生产项目。
第四条招商引资的数额按下列方式确认:
(一)引进项目的,在该项目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并正式投产1个月后,其应得奖金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的该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计算。
(二)引进境外合法的低息、无息贷款的,在资金实际到帐后,凭银行的进资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计算。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持项目投资方、实施单位或资金接收单位的书面证明申请奖励。
第六条引资人的申请经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以下标准发给奖金:
(一)引进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折算为人民币)给予奖励;
1、1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不足3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2、30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500万美元以上不足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
4、1000万美元以上不足2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5、200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80万元;
6、5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二)引进低息、无息国外贷款的,根据贷款期限、资金用途、还贷方式的实际,给予贷款总额0.05%的奖励,但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三)引进“三来一补”项目的,按加工生产单位第1年合同实收工缴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
第七条以单位名义集体引进的,所得奖金的20%用于弥补经费开支,80%用于奖励有关人员;自然人个人引进的,全部奖金归个人。
第八条支付给引进人的资金,按下列渠道支付:
(一)属项目引进的,由该项目税收受益的同级财政负责兑付奖金;
(二)引进境外低息或无息贷款的,由受益单位负责兑付奖金;
(三)引进“三来一补”项目的,由加工生产单位负责兑付奖金;
(四)上述奖金的纳税按国家有关税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