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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19 生效日期: 1998-10-1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8〕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7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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