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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湾航道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6 生效日期: 2004-07-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印发镇海湾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4]28号
台山市、恩平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92962部队:
 
  《镇海湾航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二届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六日
镇海湾航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镇海湾航道管理,维护航道通航秩序,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和国防战备任务执行,合理开发利用镇海湾水资源,充分发挥镇海湾航道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镇海湾航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船舶航行及发展需要划定镇海湾航道主航道范围,从寨门口至横板港按航宽200米控制,航道左边控制点连线与航道右边线控制点连线之间的范围为主航道。
 
  主航道左边线控制点概位为:1#(n21°48′03.6″,e112°25′35.6″)、2#(n21°50′2.5″,e112°24′51.6″)、3#(n21°51′46.1″,e112°24′45″)、4#(n21°52′48.5″,e112°24′40.9″)、5#(n21°53′38.7″,e112°24′25.2″)、6#(n21°54′15.4″,e112°24′23.1″)、7#(n21°55′21.4″,e112°23′57″)、8#(n21°56′38.8″,e112°23′23.8″)、9#(n21°57′37.4″,e112°22′59″)、10#(n21°58′45.5″,e112°22′43.7″)、11#(n21°59′28.7″,e112°22′15″)、12#(n22°00′19.7″,e112°22′10.6″)、13#(n22°00′33.5″,e112°22′21″)。
 
  主航道右边线控制点概位为:1#(n21°48′01″,e112°25′29″)、2#(n21°50′00.9″,e112°24′44.5″)、3#(n21°51′46″,e112°24′38.1″)、4#(n21°52′47.1″,e112°24′34″)、5#(n21°53′37.3″,e112°24′18.3″)、6#(n21°54′14″,e112°24′17″)、7#(n21°55′19.1″,e112°23′50.5″)、8#(n21°56′36.1″,e112°23′17.4″)、9#(n21°57′35.4″,e112°22′52.5″)、10#(n21°58′43″,e112°22′37.3″)、11#(n21°59′26.7″,e112°22′08.4″)、12#(n22°00′21.9″,e112°22′03.9″)、13#(n22°00′38″,e112°22′16.3″)。
 
  第三条 江门航道局负责镇海湾航道主航道的养护和管理,海事、交通、海洋渔业、公安等部门和地方政府、驻地部队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主航道范围外的水域、航道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主航道涉及的军用水域和锚地,由驻地部队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划定,并委托航道部门管养。军用水域和锚地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航道上的助航设施和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盗窃和破坏。航道部门在涉及的军事用水域附近设置助航标志时,要及时知会所属的驻地部队。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主航道范围内进行捕捞作业或设置渔网、渔栅、蚝排、蚝杆及其它碍航物。
 
  第七条 凡擅自在主航道范围内设置的任何碍航物,设置者必须在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拆除。特殊情况下,由当地政府组织交通、航道、海事、海洋渔业、公安等部门联合清拆,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八条 航道、海事、海洋渔业等部门应定期检查主航道通航情况,对违章设置航碍物的行为及时制止和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航碍物。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各市、部门制定的有关镇海湾航道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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