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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04]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地名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日
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山(峰)、河(涌)、湖、海、岛礁、沙滩(滩涂)、岬角、海湾、水道、关隘、沟谷、泉、瀑、洞、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二)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名称。
(三)城镇、村、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住宅小区及街、巷、居民区和楼、门号等居民地的名称。
(四)大厦、楼宇、花园、山庄、大型建筑物的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台、站、港口(码头)、场、机场、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水库、渠道、堤围、水闸、水陂、电力设施、矿山的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名称。
(六)城镇和乡村道路的名称。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的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江门市民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日常业务,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地名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审核、审批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五)审查、编纂地名资料、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