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3]83号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援藏援疆办公室、省财政厅《援藏援疆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援藏援疆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方案
援藏援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省的重要政治任务,做好援藏援疆项目建设是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援藏援疆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是对口支援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前提。按照省委常委会[2001]18号会议纪要和省政府专题会议[2003]第19号纪要要求,援藏援疆项目建设资金从省直有关部门和没有对口支援任务的部分市筹集。筹集时限从2003年开始到中央规定对口支援任务结束时止。
根据我省援藏援疆工作总体要求,援藏援疆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应坚持统筹考虑,从长计议,略有结余,规范管理的原则,即每年按2500万元规模进行筹集。具体任务分配如下:
1、各市承担资金数额:
宜昌、黄冈、黄石、鄂州、荆门市各80万元,咸宁、十堰、仙桃、潜江市各50万元,合计600万元。
2、预算外收入1000万元(以2002年为准)以上的省直部门承担资金数额:
省教育厅200万元,省交通厅550万元,省工商局130万元,省体育局130万元,省技术监督局50万元,省公安厅40万元,省民政厅40万元,省司法厅20万元,省人事厅30万元,省国土资源厅30万元,省建设厅20万元,省水利厅40万元,省卫生厅40万元,省广播电视局30万元,省林业局20万元,省法院30万元。合计1400万元。
3、省计委200万元,省财政厅300万元。
各市承担的资金数额,每年由省财政通过结算扣缴;省直各部门承担的筹资数额,每年由省财政在编制预算时扣留。所筹资金由省援藏援疆办公室专户管理,经省援藏援疆领导小组批准后专款专用,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与检查。
省援藏援疆办公室
省财政厅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