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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9 生效日期: 2007-03-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7年3月19日)
深府〔2007〕64号
  为顺应政府法制工作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人力资源、发挥其专业优势,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市政府决定对《工作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内容
  第七条修改为:“未设政策法规机构的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诉讼、仲裁、合同事务,已设政策法规处的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或本单位无法承担的诉讼、仲裁和合同事务,均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承担。市政府所属机构应及时与法律顾问室办理委托手续,移交相关资料、已收集的有关证据,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予以配合。对需要外聘社会专业法律人员的,经商委托机构后,由法律顾问室确定、聘请,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所聘法律专业人员受法律顾问室指导。法律顾问室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所属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50万元(涉税行政处罚为20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
  二、本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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