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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4 生效日期: 2008-01-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统通〔2008〕6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及驻深单位:
  《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统计从业资格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统计从业资格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9项;
  (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公布,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通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四)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五)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考试者还应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以上复印资料均为a4规格。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深圳市统计局窗口和深圳市统计局或各区统计局领取,也可在网上(www.sztj.com)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部门也可直接向深圳市统计局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统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向所属区统计局提交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市直各部门也可直接向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市统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深圳市统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初审意见后报广东省统计局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区统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报送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统计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送广东省统计局。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统计局核准;经核准颁发《统计资格证书》,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申请日期(由受理机关填写):年月日自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贴相片
(正面免冠一寸
彩色相片)
(2.5×3.5cm)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成绩单/毕业证/上岗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2.()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2.5×3.5cm)彩色照片一张;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4.()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统计人员在职证明;
5.()《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注:1、2项为必需提交材料,3、4、5项选其一。
受理意见

受理人:年月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承办机关公章)年月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实施机关公章)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用蓝(或黑)色墨水笔填写。承办机关与实施、机关各存1份。
  2.本表不得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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