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知名商标申报认定与保护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娄底市知名商标申报认定与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娄底市知名商标申报认定与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促进娄底经济发展,激发商标所有人的品牌意识,规范娄底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维护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一年);
(二)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内知名度、满意度较高(在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抽样调查中有半数以上人认为位居同行业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达标、稳定,并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两年内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四)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营业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领先;
第四条本市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第五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程序:
(一)商标所有人向当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含有商标所有人简介等综合性内容的申请报告;
2、《娄底市知名商标申报认定表》;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营业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领先的证明材料(营业额、市场占有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出示证明;税金由税务部门出示证明);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证明;
7、其他能证明该商标知名的材料。
(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征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社会团体意见,进行专门考察,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予以认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并颁发牌匾、证书;对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一般一年一次。
第七条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知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知名商标资格的,应当自届满前一个月内重新申请认定,逾期不申请的,不再享有知名商标资格。
第八条知名商标享有以下权利:
(一)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娄底市知名商标”标志;
(二)可视为“娄底市名牌”;
(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择优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申报“湖南省著名商标”;
(四)对当年获得“知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提请市政府予以表彰;
(五)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知名商品”,禁止他人使用和仿冒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对知名商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重点保护;
(六)他人在相同行业内以该知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或者字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可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商标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知名商标的;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
第十条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知名商标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越该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使用“娄底市知名商标”称号的;
(二)滥施许可、转让、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用户和消费者投诉率高的;
(四)以不正当行为和手段骗取知名商标称号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对冒称知名商标,侵犯知名商标、知名商品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为保证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正常开展,主管机关可适当收取评审成本费、公告成本费。收费标准略低于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