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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公民献血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潭政发〔2003〕48号
湘潭市公民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证医疗用血和战备储血的需要和安全,加强献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民献血管理,是指对献血、血源、采血和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成立无偿献血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参与公民献血的宣传、组织和动员工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部门应积极向社会做好公民献血和血液知识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统一血源、统一采血、统一供血的管理制度,各级医疗单位不得非法采供血。
第六条宣传和组织公民无偿献血是国家机关、群众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尽的职责。
第二章献血管理
第七条市献血办公室在市公民无偿献血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跨地区调配血源的审核;
(二)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下达公民献血的年度计划;
(三)监督检查本市辖区公民献血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监督采血、供血和医疗单位输血。
第八条献血单位为做好公民无偿献血、家庭储血的组织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民进行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
(二)制定本单位的献血计划;
(三)组织完成献血任务。
第九条市中心血站是本市设置的事业单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担负全市的采供血工作,并对本市辖区内的各医疗单位的输血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确保用血安全。市中心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要求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市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采供血的各项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证用血安全。
第十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公民无偿献血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章公民献血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本市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第十二条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每年按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年度计划安排本单位适龄健康职员参加无偿献血。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驻潭部队的现役军人,凡符合条件者,在校学习或服役期间都应参加无偿献血。
第十三条职工由所在单位组织无偿献血,也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市中心血站登记献血,计入单位年度献血计划。
第十四条公民献血必须符合献血健康标准,每次献血量为200至400毫升。前后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五条公民无偿献血的由市献血办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对完成献血年度计划的单位,由市献血办公室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明书》。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和进行以血牟利的活动,禁止雇用他人顶替献血。
第四章公民用血
第十八条无偿献血的公民需要用血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公民无偿献血证》用血。
第十九条荣誉军人、烈属、“五保户”、“见义勇为者”凭户口簿和有关证明,实行社会援助用血。
第二十条自愿无偿献血的公民需医疗用血时,凭《公民无偿献血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供给献血量三倍的血量,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可免费供给献血量相等的血量。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在每年11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临床用血计划,报市献血办公室,并根据采供血单位的要求,定期申报用血计划,医疗机构可储备一定量的血液。
第二十二条各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市中心血站供应的血液,并做到计划用血,合理用血。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模范遵守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级人民政府及红十字会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无偿献血量累计4000毫升以上者;
(二)在急救用血时主动献血的个人;
(三)在组织献血或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含雇用他人顶替献血从中牟利的)。
医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血站在采血、供和医疗机构在输血过程中,违反有关操作规程,造成医疗事故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5日常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湘潭市人民政府1996年9月18颁发的《湘潭市公民献血管理办法》(潭政令?199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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