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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程,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3〕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市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贷款银行集中联合办公;负责定期组织业务沟通会议,研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确定拟发放贷款对象、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认定小额微利项目。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并及时足额拨入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用帐户;负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
四、担保机构在贷款银行开立基金专户并负责管理;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审查;负责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手续。
五、贷款银行负责根据担保机构提供的借款人、借款额度、借款期限,对贷款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办理贷款手续并及时发放贷款;负责贷款本息的催收。
六、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房屋租赁协议(或营业执照)到各区劳动保障公开办事大厅领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创业计划书、反担保人单位证明。各区劳动保障公开办事大厅向申请人解释宣传有关文件、政策,帮助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接到贷款申请后,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每月5日、20日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七、贷款申请人应按照担保机构要求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手续。
1.反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三人担保,借款人或第三人房产抵押。
2.贷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除反担保手续。
3.贷款金额在5000—20000元之间的,借款人必须按照担保机构要求办理反担保手续。
4.借款人办理成套住房抵押担保手续的,房管部门免办评估手续,免收抵押服务费、登记费。
八、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担保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与借款人、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
九、借款人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贷款银行在每个季度末结息日(20日)后计算汇总应贴息数额,出具贴息明细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两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转交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之后,由贷款银行向财政部驻河南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拨款申请材料。拨款申请材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市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担保机构的核对意见等有关资料。如果财政部驻河南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所申报贴息有异议,已发生的贴息资金损失部分,从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予以弥补。
借款人不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贷款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十、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应首先向借款人追偿;如果逾期1个月后不能追回全部欠款的,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要求。担保机构应尽快向反担保人追偿,在贷款银行提出代偿要求1个月后,反担保人仍然不能清偿全部欠款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以直接从担保基金专户中支付所欠的贷款本息。但担保机构从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对扣除的担保基金,担保机构应在支付所欠贷款本息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弥补申请,市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弥补。
十一、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贷款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十二、建立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管理的责任机制和奖惩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及时沟通信息,择优发放贷款。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负责,依托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建立贷后管理和追偿机制,建立定期回访和跟踪制度,及早发现问题,防范贷款出现风险;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贷款户管理,促使其及时还款。对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发放贷款,或因审查不严、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