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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4年10月10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议案,决定对《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将其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城市供水企业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按国家规定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