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八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1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谭仲池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八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5号令)、《长沙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长沙市防治机动车噪声污染规定》(市政府第52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长沙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63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二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第65号令)、《长沙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第87号令)。
本决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