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司发通[1995]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应诉工作情况,研究司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的新问题,以使司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更好地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五年起,按本通知要求,每半年向司法部报送一次本部门、本地区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情况。
二、报送工作依《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进行。
三、报送时间为每满半年后的十五日内。
四、报送工作由本厅(局)法制(规)处、研究室负责,具体报送部法制司。在报送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法制司反映。
五、九四年下半年的复议、应诉统计报表于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报部。
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