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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7 生效日期: 2004-08-27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襄樊市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襄樊市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市场信用体系,提高企业信用意识,促进交易安全,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襄樊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以企业登记和各类监管信息为基础,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软件技术为依托,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信用标准将企业分为不同的类别,并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企业信用等级分类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科学分类的原则,与企业年检同步进行。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各县(市)和襄阳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对企业信用进行评比、评估、评定,以及颁发信用等级牌匾和公开企业信用分类等级等。
税务、质监、银行、海关、安全、外汇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信用监管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监管体系
第六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内容构成,同时考虑其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税务、质监、金融、海关、安全、外汇管理等情况。
第七条市场准入条件。
反映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以及是否登记注册,主要衡量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涉及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投资者的身份;
(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
(六)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
(七)前置审批文件;
(八)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九)经营场所证明;
(十)经营期限;
(十一)变更登记情况;
(十二)分支机构情况;
(十三)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十四)年检申报材料;
(十五)生产许可证、资质管理和强制性认证情况;
(十六)法定备案情况;
(十七)法定公告情况。
第八条经营行为条件。
反映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年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处罚情况,主要衡量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涉及以下内容:
(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二)对外投资情况;
(三)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四)公平交易情况;
(五)广告行为情况;
(六)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使用、保护情况;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八)动产抵押情况;
(九)产品质量检验情况和安全情况;
(十)其他经营情况。
第九条市场退出条件。
反映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主要衡量企业在退出市场时是否依法进行清算。涉及以下内容:
(一)破产宣告、解散或吊销事由;
(二)清算人;
(三)清算公告情况;
(四)清理债权债务情况;
(五)清算报告。
第十条其他条件。
是除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有关内容:
(一)资产状况;
(二)银行信用等级情况;
(三)纳税信用等级情况;
(四)财产担保情况;
(五)有关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以及股权冻结情况;
(六)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情况。
第三章分类监管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标准。
依据采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状况,将企业信用分为a、b、c、d四个类别进行内部监管。a类为守信企业;b类为警示企业;c类为失信企业;d类为严重失信企业。
第十二条a类守信企业标准.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守信企业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市场准入条件真实、合法、有效,为免检企业或年检为a级企业;
(二)投资人的出资到位率符合规定要求;
(三)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年度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四)一年内在公平交易、广告、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动产抵押等方面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
(五)其他条件:
1、资产状况良好;
2、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
4、一年内无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无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记录和股权被冻结情况;
5、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b类警示企业标准.
有一定的失信行为,具体标准如下:
(一)市场准入条件真实、合法、有效,年检为a级;
(二)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在企业设立后法定期限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投资人出资未按规定期限到位;
(三)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在80%以上(含80%,下同),无合同欺诈行为;
(四)在公平交易、广告、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动产抵押等方面有涉嫌违法行为正在立案调查;
(五)一年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录;
(六)其他条件
1、经营上出现较大亏损;
2、银行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下;
3、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b级。
第十四条c类失信企业条件.
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
(一)市场准入条件真实、合法、有效,年检为b级;
(二)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在80%以下,有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
(三)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记录或有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四)其他条件。
1、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
2、银行信用等级在ccc级以下;
3、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
4、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第十五条d类严重失信企业标准.
有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章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a类守信企业,应重点予以扶持:
(一)符合年检免检条件的,经企业申请,两年内可予以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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