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襄办发〔2005〕46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樊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15日
襄樊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襄发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襄樊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是指为实施我市人才强市战略,由市一级设立的用于人才培养、奖励,人才引进与资助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每年纳入预算并在市财务核算中心设专户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提出项目及资金预算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六条市财政每年从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应随着市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递增。专项资金的节余,应转下年继续使用。特殊情况需增加开支的,应向市政府专题报告,申请解决。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七条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优秀人才评选、奖励;
(二)紧缺人才选拔、引进;
(三)高层次紧缺人才科技项目资助;
(四)为高级人才、长年在樊工作并持有《湖北省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解决特殊困难;
(五)境内外人才培训;
(六)专家休假、疗养和体检;
(七)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表彰。
第四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使用
第九条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项目管理,由申请立项单位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时间为每年年初起至3月底结束,逾期未申报的项目转至下一年度受理。
第十一条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襄樊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立项申请书》;
(二)实施人才资源开发项目的论证报告;
(三)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组成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定。
第十三条人才资源开发项目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二)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
(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
(四)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第五章资金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单独设帐,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
第十五条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