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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7 生效日期: 2008-03-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六号令)、《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和十堰市《关于加快推行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03)28号〕,结合《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必须坚持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靠从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要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包括:制订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具体政策;指导、监督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直事业单位招聘的考试和聘用等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外,其他性质的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凡出现岗位空缺或新增编制,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涉密岗位、接受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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