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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1-26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劳卫[1999]11号

各铁路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财〔1998〕18号)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劳社部函〔1998〕172号)的规定,部制订了《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月26日
 
 
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铁路运输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实现扭亏增盈目标,加强劳动工资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贴紧效益的工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主要内容为,全面挂钩,总挂总提;基数脱钩,增量提成;盈亏奖罚,三率否定;强化管理,分档调控。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铁路运输企业(包括运输企业中按工附业核算的单位和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   挂钩指标为企业的经营收入。经营收入包括运输营业收入(1999年为运输收入,下同)、工附业销售收入、多种经营企业销售收入。


    第四条   工资总额与经营收入挂钩,实行基数脱钩、增量提成办法,即工资总额基数不随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浮动,新增效益工资分别按各单位实际完成直通运输营业收入、多种经营销售收入、其它经营收入(包括管内运输营业收入和工附业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和全路统一的效益工资含量计算。


    第五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
  (一)挂钩指标基数,根据1998年实际完成数和按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
  (二)工资总额基数,根据1998年按挂钩指标结算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


    第六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
  (一)列入部定大中型项目的新建铁路,运营临管期间,在部核定定员范围内,新线人员所需工资在挂钩工资外单列。临管结束交付运营,按部核定人均工资和定员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并按部核定的营业收入和实际情况,相应核增挂钩指标基数。
  (二)在部下达的职工总量控制数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转军人,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发生数在挂钩工资外单列,下年度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人均工资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三)路局间管界调整,由相关局按调整后经营收入和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对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个别因政治、国防、国土开发需要设立的项目,必要时部给予政策支持。
  (五)1999年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暂按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98〕1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七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一)未完成部下达盈亏计划的单位,按增亏额的50%、减盈额的45%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超额完成盈亏计划的单位,在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的前提下,按减亏额的25%、增盈额的30%增加工效挂钩工资。
  (二)未完成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计划的单位,分别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三分之一。
  (三)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的单位,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1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按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


    第八条   工资总额的结算
  当年工效挂钩结算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盈亏计划奖罚工资+其它工资。
  其中:
  (一)新增效益工资=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比基数增减额×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效益工资含量+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效益工资含量+其它经营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其它经营收入效益工资含量
  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8%,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6%,其它经营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4%。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提取,增长10%-15%(含15%)部分按80%提取。增长15%以上部分按60%提取。
            盈亏计划                              K
    (二)            =增(减)盈减(增)亏额×---
            奖罚工资                            1+K
  K为考核工资奖罚比例。
  (三)其它工资包括:
  1.按考核指标(不含盈亏计划)计算的考核工资;
  2.新线运营临管期间人员所需工资;
  3.接收复转军人当年所需工资;
  4.铁道部下发的一次性奖;
  5.部定奖励办法规定的各项奖金;
  6.按部(92)铁劳字521号文件规定应提取的各种提成奖。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重大经济改革或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运输生产有较大影响,从而使挂钩工资有较大下降时,经国家批准后另行解决。


    第十条   在年度结算前,各单位应根据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提工资,发放留有余地,做到工资贴紧效益、先算帐后花钱。年终结算时,各单位要按工效挂钩办法和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结算工资,除部奖励政策规定的工资支出由部负担外,其它结算工资原则上按支出范围分别列入各有关成本。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工资基金储备制度,每年应从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各单位动用1998年底以前结余的基金,应以局文报部审批;运用1999年及以后的,应报部备案。


    第十二条   部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培训人员不属工效挂钩范围,其工资按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工效挂钩后,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部有关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搞活企业内部分配,工资发放要与本单位的效益、效率相适应。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在上报财务决算的同时,填制《铁路运输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结算表》,上报铁道部。部批复各单位工效挂钩工资结算后,对部负担的奖励项目予以拨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度起执行。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部劳动和卫生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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