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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3 生效日期: 2004-09-13
发布部门: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质量立市、名牌兴业”活动,激励企业争创名牌,提高我市产品和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名牌”是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
第三条从2004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对我市当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条对名牌创建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和受奖励企业共同筹集,其中企业筹集部分可由受奖励企业在税前列支。
第五条企业在同一年度有多个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的,按照其中最高的一个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对已取得名牌认定且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已进行过奖励的企业,其相关产品、商标名牌认定期满后重新被认定为同级名牌产品、商标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条对取得名牌的企业进行奖励,应由企业在取得名牌认定的当年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其中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在我市企业取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当年,市人民政府对为企业申报创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予以适当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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