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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1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焦作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7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995年2月15日发布)和河南省人民政府19号令《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部分转作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以下列方式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单位的房产、设备、土地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单位用借款、借款性集资等方式形成的非经营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市、县(市)、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实施管理。
财政、物价、工商行政、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不得因资产用途的改变影响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和执行国家事业发展计划,也不得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而相应增加财政支出。
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调剂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执行。
第六条 下列资产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
(一)财政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的资金;
(三)保证本单位正常工作开展的国有资产。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资产,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审批时须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四)申请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清单;
(五)近期财务报表;
(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八条 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对申请转作经营的资产进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可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
对依法进行评估的非经营性资产,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不再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对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必须在单位资产账上单独反映,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方式、经营使用者等内容,并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收支要全额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核算,其收益应当用于弥补本单位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的不足。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由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一定数额的国有资产占用收益,具体征收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公园、体育馆等事业单位以出租、出借其经营场地取得经营收入的,以其租金收入为基数,计征国有资产占用收益。
对于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等新闻宣传媒体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广告业务及其他商业性活动的,以其经营收入为基数,计征国有资产占用收益。
第十三条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占用收益由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征收办法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将经营性资产的所得收入全额纳入单位的年度财务核算,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全额缴入非税局专户,由非税局记入单位明细帐。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批准该单位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价值,按核定比例计算其应缴国有资产占用费数额,通知非税局按季从该单位的专户存款中直接扣除,转入“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再投入。
第十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及(下转第26页)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收益,不按时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财政部门将抵扣拨款。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足额征收国有资产占用收益,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终止,应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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