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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次修正)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15 生效日期: 1993-06-15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次修正)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
93年6月1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若干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一节省人大常委会
第二节省人民政府
第三节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四节省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四章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通过任免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须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任职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任免。
第四条凡须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未通过公布之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未任免前,不得到职或离职。
第二章任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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