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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8 生效日期: 2006-02-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6〕1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制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为加强“专用章”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用章”为圆形,规格与威海市人民政府印章一致,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名称,其中“威海市人民政府”在上部自左而右环行,“林权证管理专用章”在下部自左而右横排,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家规定的简化字。
  第三条按照林地林木确权登记属地发证的原则,“专用章”的适用范围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威海市刘公岛管理委员会所辖区域,以及市属国有大型林场区域内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四条“专用章”由市政府授权市林业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管理使用。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管理,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使用“专用章”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登记申请书、审批表、林权权属调查资料进行初审、复审和公告后,确认达到“权属合法无争议、界址清楚与实地相符、林种面积株数准确”标准的,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或经授权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才能在林权登记审批表上加盖“专用章”,然后根据林权登记台帐填写林权证书,经审核无误后在证书相应位置加盖“专用章”。
  第六条使用“专用章”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操作,不得由他人代办;用印应在办公室内进行,不得私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专用章”不得外借。对非法使用“专用章”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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