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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东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东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入,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和失业救济金;
(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四)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其孳息;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城乡居民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二)高龄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
(三)在职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
(四)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补助金;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原则;
(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