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建规字[2003]90号
各市规划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建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关于“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将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点从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向各类资源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的要求,我厅主持编制了《广东省环城绿带规划指引》。该指引业经专家评审通过,并经我厅审定,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
各市、县今后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时,必须将环城绿带规划纳入其中,一并报批。已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须于今年年底前补充环城绿带规划的内容,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该指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
二○○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