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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务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04〕55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对象)。
第三条 由市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考评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的内容包括政务信息公开的管理机构、范围、内容、形式、时效、制度和效果等。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
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公开时效快捷,工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明显(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90分以上):认真执行政务信息公开各项规定,达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
良好(75分-89分):执行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较好达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
合格(60分-74分):能够执行政务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基本达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执行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达不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不定期检查的程序:
(一)考评小组抽取考评对象,开展实地检查,了解考评对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考评小组根据需要,还可以采取如下方式了解考评对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1.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评议。
2.通过市政务信息公众网抽查。
3.向考评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行政相对人征集意见。
4.暗访。
(三)考评小组对不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的程序:
(一)考评小组制定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方案,明确考评对象、重点、方法等。
(二)考评对象根据考评方案要求,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厅,抄送考评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三)考评小组根据考评方案,采取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评。
(四)考评小组综合不定期检查情况后提出考评结果及具体整改意见,报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审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不合格的,接到考评结果通知后要立即整改,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市监察局,抄送考评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结果可作为当年市政府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对政务信息公开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不合格的,在当年与政务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三条 考评对象在实施政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定,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重要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考评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定标准
考评指标 考评内容满分标准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处室明确5分
工作责任明确,确定单位分管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具体职责5分
工作方案清晰,工作计划切实可行5分
公开内容内容全面,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20分
平台多样,在市政府信息公众网设立网页,有条件的建立部门网站、设置公共查阅点等。15分
时效快捷,各类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公开,其它信息内容更新及时。10分
方式便民,便于公众进行检索、查询、复制5分
工作制度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5分
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内容目录5分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及责任追究规定5分
公开效果群众对公开工作反映良好10分
政务公开工作无违法违规行为5分
群众申请信息公开渠道畅通,受理反馈及时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