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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推广四种健身气功工作暂行规定
(2005年8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四种健身气功(易筋经、五禽戏、六字诀、八段锦)的管理,保障四种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根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和《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开展四种健身气功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开展与四种健身气功有关的一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和《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
第四条推广四种健身气功工作必须在当地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与公安、街道、园林等有关部门协调合作,齐抓共管。
第五条推广四种健身气功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坚持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展,发展速度和规模必须掌握在可控制范围内。
第二章培训、活动
第六条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四种健身气功的培训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
第七条各市体育行政部门举办四种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提前将培训计划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报省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第八条举办四种健身气功培训班要与将来建立站、点结合起来;对参加培训人员要严格审查。
第九条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第三章活动站、点
第十条所有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一律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一条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组织、有计划地建立本地区四种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各市建立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按有关要求上报省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要严格按照以下工作步骤进行:①调查研究,摸清情况;②统筹规划,选择批次;③组织培训,培养骨干;④合理布局,建立站点;⑤检查验收,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健身气功辅导员,必须在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后,方可开展活动。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教授健身气功。
第十四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之间互不隶属。一名辅导员只能在一个站、点教授健身气功,不准跨区域、跨站点教授。
第十五条所有习练四种健身气功的人员,必须在已批准建立的活动站、点习练,不得在其他公共场所进行集体习练活动。
第十六条要选择政治上过硬、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担任站、点负责人。
第十七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建立健全练功人员基本档案,建立健全定期汇报情况等规章制度;有条件的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八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实行年检制度。各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要对辖区内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进行年检,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省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