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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封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4〕18号
袁州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封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二日
宜春市中心城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封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的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场坪等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泥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和车载工业与民用煤炉碴等建筑材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中心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余土管理中心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公安、环保、交通、国土、工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中心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凡在市中心城规划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提前5日向市余土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处置手续,签订消纳、运输合同,并与市余土管理中心签订《运输保洁责任状》,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沟、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余土管理中心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合同;
(三)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
(四)与市余土管理中心签订的《运输保洁责任状》
第八条 市余土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始5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建筑垃圾处置书》(以下简称处置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第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3日向市余土管理中心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处置书》。
第十条 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余土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市余土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心城区建筑工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场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
(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收费由市余土管理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筑垃圾的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体组织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组织,应当拥有专用密闭运输设备和车辆,并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市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的确认,并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条件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凡承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或自行安排车辆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5日向市余土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线路、时间、方案及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建筑垃圾禁止在白天、雨天清运作业。
市城区严管路段,由市余土管理中心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确定运输路线和时间。
第十六条凡从事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二)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密闭化改装,做到统一车身颜色,统一编号发证;
(三)车辆必须每6个月经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联合进行1次运输资格审验;
(四)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承运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体组织,应当在运输前持承运合同到市余土管理中心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散装建筑材料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准运证》。
《准运证》上应当载明运输单位、路线、时间、方式和弃置场地。
第十八条禁止总重量超过20吨的运输车辆在城区道路上行驶。
第十九条从事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出租、转让、涂改、伪造或超期使用《准运证》;
(二)擅自改变运输线路和时间;
(三)承接无《处置书》或未经批准、未办《准运证》的运输业务;
(四)运输车辆超载行驶;
第四章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市余土管理中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建设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损坏其设施。
第二十一条凡在市中心城规划区内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包括临时场地和单位自有场地),均应由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意见,接受市余土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向市余土管理中心申报登记,由余土管理中心根据场地实际,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设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场地用途。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条件;
(二)相应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齐全;
(三)场地的排水系统完善、合理;
(四)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栏,实行封闭式管理;
(五)完善防尘、防污水外溢、消灭蚊蝇等设施,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六)配备专人管理,制定场地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地、回填施工场地和建筑施工工地,应自觉接受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的区域倾卸。
第二十四条入场弃置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堆放,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回填夯基、填洼还耕、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多种有效途径,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废弃物。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同意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准运手续,擅自进行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并处每车20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时间、路线、地点进行建筑垃圾清运作业的,按每车200元处以罚款。
(四)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在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以及轮胎带泥运行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清扫冲洗,并对责任人处2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清除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六)施工工地出入口未硬化或者未采取其它铺垫措施,造成污染的,除限期改正、责令冲洗外,对施工单位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
(七)将生活垃圾或危险废弃物与建筑垃圾混合排放或者回填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各项罚款一律上缴财政,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制作处罚决定书,其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否则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处罚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管监察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