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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5 生效日期: 2005-04-15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发〔2005〕29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
宜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宜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偿还,防范财政风险,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的宜春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和开行贷款结算代理行(以下简称代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行贷款项目资金是指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向开行申请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四条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统一管理。开行贷款资金由宜春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二)效益第一。每个建设项目都必须是宜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应与土地收储区域相配套或有土地收储计划作保证,以确保收储土地增值收入的最大化和到期还贷。已确定的项目,不得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以降低成本。
(三)防范财政风险。有计划地安排开行贷款项目和资金,实事求是地预期项目效益,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切实可行的措施预以防范,确保财政无风险。
(四)专款专用。开行贷款项目资金必须按计划和规定用于已批准的项目上。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宜春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宜春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负责开行贷款事务决策与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宜春市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分管信贷工作的副行长、宜春市分管财政和城建的副市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宜春市财政局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政府指定借款人等单位以及省开行负责宜春市开发性金融合作业务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对应的单位和职务固定,不受具体人事变动的影响。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对开行贷款项目进行管理、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省开行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市政府抽调市财政、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专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督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借款人、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市政府与省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相关的信贷合同;负责落实市政府与开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审核开行贷款项目计划、投资计划,以及贷款使用的年度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用款月度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并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月度计划审核具体资金支付。
(四)检查、督促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检查开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五)参加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审核开行贷款项目资本金到位和还本付息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督促项目资本金和还本付息计划的落实。
(七)监督土地出让收入、财政各项城建资金收入等建设和还贷资金,督促市财政局及时划拨项目资本金和还贷资金。
(八)对《宜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并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九)与省开行进行日常联系。
第七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建立规范、健全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纪律。
(二)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年度基建财务报表,批复工程竣工决算。
(三)提出项目资本金到位和还本付息年度计划,并将计划纳入年度预算,报请市人大通过。
(四)负责土地出让收入、财政城建资金收入的归集、管理,筹集开行贷款财政预算补贴资金,保证项目资本金及时到位和开行贷款按时足额偿还。
(五)对财政风险及时进行分析,提出预警,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八条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宜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实际需要,按照开行贷款的投向,提出利用开行贷款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二)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或上报项目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对利用开行贷款项目的招投标方案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四)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项目进展、建设标准和质量。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开行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领导小组确定的开行贷款项目计划、投资计划和年度贷款计划。
(二)执行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项目资本金到位和还本付息计划。
(三)负责履行与省开行贷款、还款和资金支付的相关手续。
(四)履行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和实施,确保按质、按期、按照标准完成工程建设。
(三)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用款月度计划。
(四)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建资金。
(五)按要求编报基建计划及工程进度报表。
(六)按要求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建设用地审批,以及为还款准备出让土地的相关审批手续,保证项目建设用地和还款用地出让的合法性。
(二)市规划局负责项目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办理,保证项目建设规划的合法性。
(三)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保证项目建设环保的合法性。
(四)代理行负责按照其与省开行的协议规定,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还款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完成项目的基建程序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和环境保护评价等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五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招投标预案要经项目审批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或扩大建设规模。确实需要变更设计的,要报项目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建资金应于还本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到位。
(二)借款人在代理行设立“开行贷款项目建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项目专户),用于贷款项目工程结算资金支付。省开行按月拨付的项目贷款资金和市财政划拨的项目资本金全部转入该专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接受省开行及代理行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开行贷款项目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向办公室和代理行同时提交用款申请,随附项目的施工合同、经工程监理签字审定的工程计量表。办公室在二个工作日内汇总审核并征得代理行同意后,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副组长审批。
根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办公室向借款人下达“付款通知书”,由代理行在一个工作日内从项目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劳务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代理行应建立开行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有关贷款资金和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定期与专户资金余额核对并相互核对,强化贷款资金管理。
第五章贷款资金的偿还与项目资本金的配套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借款人实施补贴,用于开行贷款项目资本金的配套和贷款本息的偿还,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为我市各项收储土地出让收益、财政预算内外城建资金等,当上述资金不足还款时,由市财政安排其他资金补贴还款。
第二十四条财政预算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每年11月上旬,由借款人、省开行向办公室通报下一年需配套的项目资本金和偿还贷款本息金额。办公室据此提出下一年财政预算补贴资金计划,经协商市财政局初步意见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会议决议形成纪要抄送省开行。由市财政局按《宜春市市级财政综合预算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将开行贷款项目财政预算补贴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通过人大审议批准。办公室应随时了解市财政将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工作的进程,并及时向省开行通报,经市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文件和人大批复文件应及时报送省开行。
(二)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项目补贴资金计划后,办公室即应按照会议确定的年度项目资本金及还款安排,协调落实财政预算补贴资金及时到位。财政补贴资本金应按与贷款发放同比例到位的要求,及时划入项目专户,相关资本金划拨凭证应注明项目名称和用途,在申请贷款发放前,办公室应及时将资本金划拨凭证随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向省开行提交;财政补贴还本付息资金应于还本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划入借款人在省开行的存款帐户。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市监察局应加强对利用开行贷款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察,尤其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及工程资金使用的监察。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审计局须加强对利用开行贷款工程项目财务收支和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凡未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操作,一律按违纪违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自开行贷款全部偿还之日终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制订补充性操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宜春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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