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宜府办发〔2006〕60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对本辖区内的煤矿逐一进行清理,并尽快确定今、明两年关闭矿井名单。名单确定后,请以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宜春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规定
为切实做好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根据《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1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在严格执行国家、省煤矿整顿关闭有关政策的同时,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
一、凡发现同一矿井一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
二、乡镇煤矿有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急倾斜煤层顶水采煤的;
三、矿井划界范围太小,留下边界煤柱、井筒煤柱后没有充足采掘空间布置安全生产系统的;
四、自行停工停产连续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且没有采取恢复生产和整改措施,或虽已采取措施但在三个月内没有见效的;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停工停产连续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且没有采取恢复生产和整改措施,或虽已采取措施但在六个月内没有见效的;
六、年生产能力为1万吨,且2004年10月1日之后没有经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技术改造的;
七、2006年年底前未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或虽已交纳风险抵押金但数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