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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吉安军分区关于印发驻吉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府发〔2004〕10号)
2004-3-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直各单位:
现将《驻吉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驻吉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组织协调驻吉部队做好拥政爱民工作,共同促进全市三个文明建设和部队全面建设,不断提高拥政爱民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委、总部有关规定,结合驻吉部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拥政爱民工作应以军委、总部和南京军区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在上级党委、政治机关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驻吉部队团(支队)以上单位成立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由本部队的政工领导任组长,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参加,并指定一名政工干部为双拥联络员,负责与驻地双拥办公室联络。各级拥政爱民办公室要分别向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拥政爱民工作开展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把拥政爱民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并作为政绩考评内容,纳入《军队基层建设纲要》达标内容。团(支队)以上政治机关应结合半年和年终总结,深入部队基层和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考评部队拥政爱民工作情况。
第五条团(支队)以上单位每半年向驻地拥政爱民协调单位通报一次拥政爱民工作情况,并召开一次拥政爱民工作情况分析会,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第六条积极参加驻地军地联席会议,及时了解掌握本部队拥政爱民情况,主动受领任务,并保质保量完成。
第七条驻军各级党组织要把尊重和支持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作为拥政爱民工作的重要原则,遇有重大节日、军队主要领导变动、重要军事活动等,要主动走访,平时坚持经常走访。
第八条依托驻地丰富的政治资源优势,认真抓好部队经常性拥政爱民教育,广泛开展“了解吉安、热爱吉安、建设吉安”活动,努力为促进吉安经济在江西中部崛起作贡献。
第九条拥政爱民教育应纳入部队经常性教育内容,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并做到年初有安排部署,季度有检查落实,年终有总结讲评。
第十条教育官兵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在同地方接触交往中,讲文明、讲礼貌、讲团结、谦虚谨慎,维护和树立军人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积极参加争创文明城纷后,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本着“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兼顾双方利益,妥善进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对严重违犯群众纪律,侵害群众利益,发生重大军(警)民纠纷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培养和树立拥政爱民先进典型,师级单位应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标兵,团(支队)应有先进典型连队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军分区在双拥共建中负有牵头协调职责,应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汇报驻军拥政爱民情况,反映驻军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协调地方政府为部队官兵解决实际问题,驻军单位在双拥共建中要自觉接受军分区的协调,完成分配的双拥任务。
第二十八条对在拥政爱民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表彰、奖励。被国家、江西省评为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请上级机关给予宣传,并纳入部队的评功和评奖。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