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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4 生效日期: 2001-04-14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近年来,各地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不断加大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工作力度,药品市场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与《通知》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扎实工作,切实做好我省药品市场整顿和现范工作。 
  二、当前我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工作的重点是,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活动和整治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行为。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制,由各级政府负总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进度,认真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三、按照政企分开、监督执法与行业管理职能分开、突出监督管理、统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严格实行药品管理政企分开体制,加快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各地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改革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省体改办要会同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对《通知》中已经明确的整顿措施和规范办法,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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