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萍办发〔2007〕1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关于严因公临时出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萍各单位:
«萍乡市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6日
萍乡市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工作的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赣办发〔2006〕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核报批程序
1、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副地厅级以上领导出访事项,经市委同意,市委书记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以市委名义行文报省委,由市外侨办具体组织、承办报批事宜,送省外侨办审核后由省外侨办上报省委审批。
2、市政府及萍乡高专的副地厅级以上领导出访事项,经市委、市政府会商同意,市长、分管外事的副市长签署意见后,以市政府名义行文报省政府,由市外侨办具体组织、承办报批事宜,送省外侨办审核后由省外侨办上报省政府审批。
3、全市正、副县级领导出访,由派员单位(县、区)按规定将相关材料送市外侨办审核,由市外侨办在规定时间内请示市领导,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后,由分管派员单位的市领导和市政府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签后,由市外侨办报省外侨办审批。
4、科级(含科级)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出访。个别特殊需要的,由派员单位按规定将相关材料送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分管派员单位的市领导和市政府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签后报省外侨办审批。
二、出访的原则和要求
5、因公出国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组团出访应尽可能与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合作交流活动结合起来,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坚持以我为主组团出访进行公务活动的原则。我市参加国家有关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境)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仅限于与组团单位有直接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人员,县(区)及其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双跨团组”出访;对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办事处组织的出国团组,我市党政机关人员原则上不参团出访。
6、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7、出访必须有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官员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对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能利用境外中资企业邀请的名义出访。
8、严格控制出访次数和人数。正市级领导干部出访,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副市级领导干部出访,原则上每两年不得超过一次;县处级干部出访,原则上每三年不得超过一次。以上仅作为控制数,不作为完成数。确有明确目的、洽谈具体合作项目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出访。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9、出访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在外停留最长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不超过12天。
10、团组人员结构要合理,同一县区、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
11、出席国际会议应限于按有关国际组织规定我必须出席或对我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际会议。对国际组织的例会、一般性国际会议和各种专业性会议应权衡利弊后确定是否参与,不必每请必去。对邀请范围广,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的国际会议,应按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出席。
12、境外中资企业无实质内容的礼仪活动,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得专程前往。党政干部不得变相受邀出访,一般不得随同企业团组出访。
13、立法、财税、金融和其他宜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考察和交流,以及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和交流,原则上由中央和省主管部门统一组团,我市确有必要单独组团的,须征得省主管部门和省外侨办同意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14、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
15、培训团组应以专业技术培训为主,以优秀年轻干部的中长期培训为主,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迫切需要,并且是在国内培训难于解决的问题。选拔出国培训人员应按照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掌握条件,不得降低标准,也不得借机安插无关人员出国。严格控制一般性培训团组。
16、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干部出访的计划性。应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制定出下年度出访总体计划,计划要明确出访任务、时间、团组规模、领队等。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各县区党政机关和市直机关人员的出访计划抄送市外侨办。
17、所有因公出国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凡不按规定报批的,有关单位不予办理出国手续,会计中心不能报销出国费用,会计中心凭市领导签字的审批表报销出国费用,严禁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因私渠道组团出国执行公务访问,所有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从因私或旅游渠道出国从事公务活动。
18、党政干部原则上不得办理多本有效因公护照,或未经审批办理并私存因私护照、外国长期居留证件等。因公出国期间,所持护照应妥善保管或交团组统一保管,任务完成回国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护照交由市外侨办送省外侨办统一管理。
三、报批过程有关要求
19、出席重要国际会议、出访任务涉及重要、敏感问题以及赴热点国家的重要团组,均应事先征求我有关驻外使领馆或代表机构意见。征求意见时需说明出访任务和停留时间,并按规定提供邀请函、团组人员名单等材料。
20、提交的出访材料中应写明出访人姓名、职务、出访任务、往访国家、团组人数、邀请单位、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等内容。附件应有团组人员名单、邀请函及准确的中文译文等。
21、各单位要充分估计申办手续所需时间,尽量提前报送出访有关材料,报送地厅级人员出访件,须在出访日期三个月前报送有关材料到市外侨办,报送县级及科级干部出访件,须在出访日期两个月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到市外侨办。
四、出访期间的管理和要求
22、出访团组和人员都应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23、对外赠送礼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坚持勤俭办外事。
24、出访团组应做好行前准备,对往访国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安全形势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对出访任务和目的应认真研究、精心准备,以保证出访确有成效。
25、出访期间应注意防范反华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要有应急应变意识,对国际恐怖主义袭击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增强保密观念,注意行程和活动的保密,妥善保管内部材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
26、出访拟与外方洽谈的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按规定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在履行报批手续前,不得随便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对达成的协议和发出的邀请要言而有信、付诸实施。
五、纪律与监督
27、出访人员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对外方针政策;在对外活动中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28、因公出访团组应于回国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向市外侨办递交出访情况报告。市主要领导带队的团组报省委或省政府,并抄送省外侨办。
29、各县区、各部门要在年底以适当方式公布县处级领导干部出访情况,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30、外事、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党政干部出访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纪律规定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严重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1、市外侨办和各出访组团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团组或人员,应拒发护照、拒办签证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六、附则
32、市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应按照本规定的精神,并根据企业对外工作实际适当放宽掌握。
33、因公赴香港、澳门审批事项参照此规定执行。
3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