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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疆开展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9 生效日期: 2001-04-19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1]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在我区十分猖獗,严重威胁和扰乱了我区社会稳定大局和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为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疆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打击外汇黑市的认识。事实证明,非法买卖外汇活动除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外,同时也被民族分裂分子所利用,成为暴力恐怖活动筹措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非法买卖外汇还成为洗钱、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且极易诱发其他暴力性犯罪。为此,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新疆稳定的大局出发,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列入我区严打整治和整顿规范工作内容中去,切实抓紧抓好。 
  二、为加强自治区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决定成立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副主席张舟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仁杰、公安厅副厅长杨德禄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商贸处处长雍其新(副厅级),国家外汇管理局乌鲁木齐分局副局长程志玲,自治区外经贸厅副厅长张野,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行长刘伟建,中国银行向治区分行行长助理周平,乌鲁木齐海关副关长库甫,自治区外办副主任吴宪,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熙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商贸处,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仁杰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商贸处处长雍其新担任。各地、各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各项丁作。 
  三、专项治理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乌鲁木齐市、伊犁地区、塔城地区、喀什地区、博尔塔拉蒙占自治州、叶鲁番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为自治区集中治理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是各边贸口岸、边贸市场、空港以及外汇集中交易的地段。其他州、市、他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治理重点。 
  四、做好集中治理前的准备丁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外经贸、外事、外汇管理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本地区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特别对非法买卖外汇窝点.长期从事倒汇分子要掌握基本情况。采取打击(窝点)、扫而(街面外汇黑市)相结合的方式.力争捣毁一批倒汇窝点,拘捕一批倒汇案犯,摧毁一批职业化倒汇团伙,使我区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猖獗的局面有较大的改变。对涉及走私、骗税等犯罪线索要一抓到底。对倒汇分子阻碍我执行公务的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在打击外汇黑市中积极发挥作用,严禁在其营业场所内进行外汇黑市交易,不得为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公告》规定的内容,对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予以相应的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地应设立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举报电话,认真接待举报人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对举报有功人员要视情节予以奖励。 
  八、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把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各地公安、外经贸、外事、外汇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研究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打击行动。 
  九、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在集中专项治理期间,每十天向办公室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如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届时领导小组办公守将派员赴重点地区进行检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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