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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停止执行《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设定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附:停止执行的11项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1 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的许可 《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十条第三款
2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市园林局
第三款
3 公共绿地内开设摊点许可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二十九 市园林局
条
4 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和殡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
葬设备出租审批
5 修墓立碑等业务的承揽批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市民政局
准 一款
6 从外地购进的猪、牛及其 《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市商贸委
他肉品检疫、检验的复检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许可
7 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上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 市卫生局
岗资格认可 十三条第二款
8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以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 市卫生局
外医务人员的批准 十四条第二款
9 社会医疗机构门诊部、诊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 市卫生局
所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 十五条第二款
类核准登记
10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市教育局
划设计的许可 第七条第二款
11 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市教育局
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 第九条第二款
其他设施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