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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05〕3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龙岩市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龙岩市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文13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龙政综152号),市政府决定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规范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代收部门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代收,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1、市属煤矿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代收;
2、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代收。
二、代收标准
1、6万吨以下(含6万吨)井型的一次性缴纳100万元;
2、6万吨以上井型的一次性缴纳150万元。
三、缴交时限
1、现有证照齐全的煤矿于2005年10月30日前缴交;
2、新开的证照齐全煤矿于办妥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缴交。
未按时足额缴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煤矿,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使用范围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
1、煤矿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
2、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煤矿安全事故的医疗救助;
4、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职工的理赔;
5、煤矿安全事故抢险不可预见费用等。
五、资金管理
1、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所有权属于上缴的煤矿,谁缴谁用。
2、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代收代管、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挪用,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使用审批
1、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系应急保证资金,非发生煤矿安全事故不得动用。
2、若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由该煤矿根据应急需要,申报需用金额(可分次申报),市属煤矿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3、若实际使用金额超过上缴金额,超额部分由煤矿自行解决,并应于事故处理结束后二个月内按标准重新缴交风险抵押金;若实际使用未达上缴的数额,已使用部分应于事故处理后二个月内补缴。
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利息收入原则上用于煤矿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另行制定。
八、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至该矿闭坑之日止,闭坑后30日内由原代收部门如数全额退回。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今后国家、省有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