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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1 生效日期: 2005-12-3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厦粮行〔2005〕139号
厦门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府〔2005〕31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粮食行政许可行为,市粮食局制定了《厦门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粮食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粮食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31日印发
厦门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府〔2005〕31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粮食行政许可行为,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九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第二十条;
  3、《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闽粮法〔2004〕253号)。
  三、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数量及方式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无数量限制。申请人直接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机关申请。
  四、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非法人单位自有资金1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自有资金3万元以上。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企业法人单位的仓容量200吨以上;非法人单位的仓容量6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的仓容量30吨以上。仓库设施必须符合储粮要求。
  3、具有与收购的品种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没有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有粮油质量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4、具有与收购的品种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企业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应配备专职粮食保管人员;个体工商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粮食保管人员。
  五、申请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仓库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5、质量检测设备清单或委托检测合同;
  6、《厦门市粮食收购企业保管与质检人员登记表》一份;
  7、质检人员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委托检测的免交);
  8、《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申报(登记)表》二份。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需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六、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岛内企业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由市粮食局行业管理处负责受理,岛外企业的申请由所在区域的市粮食局分局业务科负责受理。
  七、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机关
  市粮食局为最终决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行政机关。
  八、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程序
  1、申请人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2004〕25号文件的规定,与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签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凭《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3、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在正式开展粮食收购业务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进行材料审核,并经实地检查后,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
  九、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诺时限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经实地检查认为申请人达到告知承诺书规定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之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对不完全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条件,但可以进行整改的,指导申请人实施整改;对主要条件不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要求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减粮食收购经营项目。
  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件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决定予以粮食收购资格后,向被许可人颁发国家粮食局统一制作的《粮食收购许可证》。
  十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法律效力
  被许可人被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授予粮食收购资格后,还必须领取经营范围注明有“粮食收购”的《公司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十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收费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不收取费用。
  十三、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审
  《粮食收购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在年审期间,由原发证机关按条件要求,对照原来申请材料和年审应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者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审合格证书”,与《粮食收购许可证》合并为粮食收购资格有效证件。
  十四、当事人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违法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五、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1、市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厦门市豆仔尾路186号六楼
  咨询电话:2223007
  2、市粮食局第一分局业务科:厦门市同安城南工业区粮工大厦
  咨询电话:7025944
  3、市粮食局第二分局业务科:厦门市集美区岑西路127号
  咨询电话:3809589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
  14:30-16:30(冬)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粮食局监察室:厦门市豆仔尾路186号六楼
  联系电话:2228580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粮食局网站:www.lsj.xm.gov.cnr>  十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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